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深圳慧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24小时咨询电话

13670262487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常见问题

阅读排行

扫描二维码

立即添加客服微信
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可以是家庭住宅吗?
日期:2020-11-11 21:34:39   作者:深圳慧成财务    点击:
  众所周知,不管是注册公司,还是注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注册地址,那么,如果需要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用家庭住宅作为注册地址使用吗?
 
  首先,我们得看住宅是商住两用的,还是只用于住宅,如果只用于住宅,那就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如果经营场所是住宅性质的房屋,又想办营业执照手续,需要办理“住改商”手续。需要居委会出具允许“住改商”的材料,可能需要本人所在楼房一定比例的业主的同意等等。如果你注册的项目,经营的范围,设及到环保,噪音等,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那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那么,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可以是家庭住宅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需要满足以上的条件才行哦。
精彩推荐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深圳慧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13670262487
咨询邮箱:1985466207@qq.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106号创客+503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70262487


微信二维码

服务热线

13670262487

微信公众号